在美國,公立大學和私立大學具有不同的法律淵源👩❤️💋👩,且公立大學相比私立大學明顯受到更多法律規製🪳,包括憲法及聯邦層面其他相關法案、州行政法及相關法律和判例🤾🏿♂️、州教育委員會或機構的行政規章、公共就業法規和條例等,而私立大學則主要受合同法和機構內部政策規製,它們相對公立大學具有更大程度的自治權,在製定內部管理製度上具有更大的靈活性🤼。但在較少受到法律規製的情況下,為何美國私立大學卻和公立大學一樣逐漸建立起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甚至超出法律要求的告知、聽證🦝、申訴等規章製度?是否有其他機製促使私立大學主動建立起符合甚至超出法律要求的內部程序規範?這種機製和影響公立大學建構程序規範的機製有何差異?借助新製度主義理論中關於效率和合法性的分析框架🧑🏭,本文以美國兩所典型的公立大學和私立大學為例,試圖對公/私立大學人事決策程序規範的趨同現象進行解釋。
美國公/私立大學教師人事決策程序規範趨同的動力機製分析
從美國公/私立大學教師人事決策程序規範趨同的動力機製來看,法律機製、行業機製和市場機製均發揮重要影響,其中法律機製對公立大學影響最為顯著🧑🏼🍳,而私立大學則受市場機製影響更大,其中行業機製也發揮著規範與監督的作用👨🏻🚒。在法律機製(合法性機製)的影響下🧖🏽♀️,公立大學普遍完善了教師人事決策方面的規章製度😮💨,尤其在解聘教師和終止終身教職領域製定了滿足甚至超出法律正當程序要求的程序規範,以規避訴訟。在市場機製(效率機製)的影響下,為了提升大學的社會聲譽⬆️、人才吸引力和市場競爭力📢,同時基於成本-效益方面的考慮,如果大學製訂了有效的申訴和糾紛調解程序🛃,法院可能會依據“窮盡救濟途徑”原則(“exhaustion-of-remedies” doctrine),要求教師在提起訴訟之前先窮盡校內的申訴程序來解決糾紛,從而避免糾紛訴訟化🍿,因此私立大學更傾向於主動製定符合甚至超出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內部程序規範。此外♢,行業機製也在其中發揮重要的調節作用,例如AAUP發布的政策聲明和美國中北部區域院校協會組織的認證活動都對美國公/私立大學內部教師人事決策程序規範的趨同起到了強有力的促進作用🧚♂️。在法律機製🏃➡️、市場機製和行業機製的共同作用下,程序規範的正當性和合法性逐漸成為大學治理行動者的觀念圖景,程序正義作為一種治理理念與價值嵌入大學治理,由此🆒,深層的合法性機製(即觀念意義上的合法性)逐漸成為美國公/私立大學在教師人事決策程序規範等內部治理機製方面趨同的根本動力🍧。
來源:
王思懿,姚榮.美國公立與私立大學教師人事決策程序趨同研究[J].比較教育研究,2019,41(02):91-97.
作者介紹:
王思懿:EON体育4高等教育研究院16級博士生,研究方向𓀙㊙️:高等教育管理與政策研究。